证据是民事诉讼的灵魂:咸阳机场某工程案取证记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8 15:16) 点击:383 |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灵魂:咸阳机场某工程案取证记 某控制系统安装的公司为咸阳机场的一配套工程安装了程序控制系统。这家公司在完成了工作也调试完毕后,西安的公司迟迟不支付合同价款。这件案子棘手的地方是合同约定只能在被告处进行诉讼,而北京某公司的证据明显存在一个缺陷。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被誉为“民事诉讼脊梁”,它与诉讼后果有直接关系。当事人是否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实其主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胜诉或败诉,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权益,这就是通俗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现代诉讼普遍实行证据裁判主义,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从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故证据意识必须贯串于日常经营活动之中。以合同纠纷为例,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1、订立、履行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和“君子协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2、口头订立或变更合同后,应当及时采用书信、备忘录、会议纪要、录音、录相等方式补充与完善证据; 3、合同书、欠条、收据等文书资料应当专人整理与保管,防止人事变动导致证据遗失; 4、遵循举证时限,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交证据材料。 如果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在诉讼前就要解决准备提交的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 1、有关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据材料,以及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证据材料; 2、合同原件、借据、协议书等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表明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的证据材料; 3、如果有设定担保,应准备有关担保的种类、担保人及承担何钟责任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4、合同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及审批手续,是否已经履行有关形式和报批的证据材料; 5、准备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证据材料; 6、准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后果的证据材料; 7、准备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证据材料、以及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当然没有任何一件案例是相同的,在具体案例中还会因案件的不同要注意更多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需要取证时: 1、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合法。我国从程序的公正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统一性的高度出发,严格禁止违法收集证据和在诉讼中使用这些证据。这一原则的体现之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而行,如果通过违法手段而收集到的证据即使客观真实也很难被法庭认定。 2、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一是证据与证据之间应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庭审中,除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孤证其采信率是不高的。二是当事人应收集证明对象一致的证据。证据证明对象的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认定。 3、当事人收集证据应注意证据的有效性。一是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有关专门性问题的证据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如司法鉴定书和伤残鉴定书等都必须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单位去开具,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在原则上规定了证人资格问题。按照民诉法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及应当回避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或者出具证言,具体有以下人员:①诉讼代理人,即代理人不能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如作证人应终止代理关系;②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③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的要求的未成年人。 4、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切忌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当事人或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传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但由于这种证据存在无法质证的危险,从我国"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规定来看,传闻证据是被置于禁止之列的。所以当事人切忌将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作为证据收集使用。 在我处理的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中,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件,面临证据不足可能败诉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取证获得了胜诉。 1、案件很突然,时间紧迫 北京某集团公司下属的一家从事程序控制系统安装的公司,为陕西咸阳机场的一个配套工程安装了一套程序控制系统。合同的甲方是承建该配套工程的西安某公司。然而北京的这家公司在完成了工作也调试完毕后,西安的公司迟迟不支付合同价款。开始是以机场没有支付他们工程款为由拖延,最后就提出该程序系统不合格,没有通过机场的验收。同时提出由于北京公司的验收没通过,导致机场不能付给他们工程款,西安公司还大有要找北京某公司索赔的意思。 北京某公司找到我代理此案时,我仔细查看了合同。由于程序系统并没有检验标准,合同中只约定了只要调试合格并帮助对方学会操作,北京某公司的合同义务就完成了。根据他们的描述,系统是完成没有问题,而且事实上咸阳机场的该配套工程已经在使用了。那么这件案子可以基本认定为是西安某公司可能因为机场的款项不到位而采取的拖延甚至也有可能是他们想不支付这笔款项。目前北京某公司能提供的证据只有双方的合同及一些设备对方签收的证明。最关键是没有对方签署的验收合格的证明。 这件案子棘手的地方是合同约定只能在被告处进行诉讼,而北京某公司的证据明显存在一个缺陷。依照合同约定对方没有验收合格,那么北京某公司就存在败诉的风险。虽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拿出该程序系统不合格的证据,但是由于是异地诉讼,也很有可能法庭会出于某种原因要求原告方来证明其系统是合格的。 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北京某公司找来时,他们已经自行去西安雁塔区法院立案了,马上要面临开庭。通过他们跟承办法官的电话沟通,反应出法官有要求北京某公司证明系统合格的意思,否则这件案子的判决对北京某公司非常不利。而无论如何自证在庭审时对方都可能否定。 心怀忐忑,极力争取 北京某公司对此案很着急,我也只能先接下来,应付马上要进行的第一次庭审,看看究竟对方是如何答辩的。因为现在很多案件的被告是不在庭审前提交答辩意见的,或许对方在诉讼时也可能承认是自己的原因拖延了合同款。当然这只是善良的愿望。 案子开庭时间临近春节了,我们赶到西安,先和承办法官进行了接洽。但是依旧没有拿到对方的答辩意见。开庭如期进行,对方代理人不出所料的提出北京某公司的程序系统不合格,没有经过验收。并以此为抗辩理由要求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诉讼。在庭审中,双方对于其他签署过的证明文件都没有异议,法庭的焦点最终还是落在了如何证明这套系统是否是合格的。当我们提出要求对方拿出不合格的证明时,对方狡辩说他们对这个程序不懂,反正就是这系统不能用。我方同去的另一代理人是北京公司当时派去负责安装调试的负责人,他把当时已经调试好并教授给对方人员的事实陈述了一遍。而这种陈述既没有得到对方的承认,也不被法庭所认可。 第一次庭审眼看就要到庭辩的最后阶段了,如果按照这样的情形,这次诉讼很可能就要失败了。我当即提出,由于对方及法庭都要求我们提供合格证明,这是今天庭审时才出现的新主张,我们要求给予举证时间。对方代理人立即反对,认为已经过了举证时限。我尽力争取说服法官同意,提出依照合同应该是对方验收由对方拿出不合格的证明。现在举证的责任明显不当的归于了原告,至少要给予原告举证时间。法官最终同意了我们的举证要求,但是只给了一周时间。庭审后,我再次向法官询问这个举证责任的问题,但是法官有些回避这个问题,只是明确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拿不出证据的话,很可能案子要败诉。 死马当活马,一丝希望 从法院出来,北京某公司的人员都有些气愤。但是目前的司法现状就是如此,只能尽力去找证据了。午餐时我向他们再次提出有没有证明的可能,他们也是非常为难的说这个程序系统就无法去找什么鉴定部门去鉴定,他们当时合同里签的也不是很严谨,当时为了拿到这个项目就很草率的签了。没有料想到对方会因此耍赖。我回忆起北京某公司人员一再说到对方都已经再使用了。当然我们无法去现场找到证明。而幸运的是这个工程是属于咸阳机场的工程,作为政府这么大的一个工程不经过验收合格是不可能上马使用的。如果对方确实实际在使用,那么机场的建设工程部也许会有验收手续的。 本来北京某公司打算晚上或明早就回北京了。午饭结束我把自己的想法跟他们说了一下,觉得我们还不能走,应该去咸阳机场一趟。找找相关的验收合格的批准手续。听到有一丝希望,他们也同意了。下午我们就立即租了一辆车赶往咸阳机场,在车上我就拿出随身带着的律师调查函和介绍信填好。到了机场找到了建设工程部的大楼。因为机场刚竣工不就,建设工程指挥部还在这里办公。在得到机场建设工程指挥部的协助下,我们来到了工程的档案室,查找到了该配套工程的验收材料。在一份份的合格批准手续里,我们找到了关于程序控制系统经过机场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在复印完这份文件并盖上机场建设工程指挥部的档案查询章后,北京某公司的人员抑制不住的兴奋,小心的把复印件装进了公文包里。第二天我们就把证据的复印件正式递交给了法庭,接下来的案件审理结果就很清楚了。 4、胜诉之后并不轻松 现代诉讼中证据是灵魂,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院也必须是依照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来适用法律判决案件。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的企业都必须要有证据意识,不能因为一些自己的疏忽来错收集证据的机会。到事后再来补寻证据是很困难的,很多情况下代理律师也是无力回天的。上面的案例里,在当时交付使用时,北京某公司就必须坚持让对方出具验收合格的手续,否则不能交付。对方在为了完成整个机场的统一验收的情况下,应该会接受这一合理合法的要求的。然而工程人员一时大意,被对方的几句保证的话迷惑了。幸亏这起案例中涉及到的是机场建设工程,手续非常完备,还能有地方去查询取证。同时,我也深感到目前的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不是很积极主动去为客户收集证据,更多的是要求当事人提供。而当事人很多根本不清楚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能证明事实的。这也就必须靠代理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去帮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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