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8 15:20) 点击:299 |
张某诉某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某工程公司的员工在搬运铁板时,不慎滑落,砸伤恰巧从旁边路过的张某,后张某入院治疗十天,出院后由另外一家医院的同一名医生先后开具四份诊断书,因双方就损害赔偿达不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 2009 年3月的一天,某工程公司的员工在搬运铁板时,不慎滑落,砸伤恰巧从旁边路过的张某,后张某入院治疗十天(医院诊断为),出院后由另外一家医院的同一名医生先后开具四份诊断书,建议休息时间累计长达8个月。因双方就损害赔偿达不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工程公司赔偿损失,包括8个多月的误工损失。本律师代理某工程公司进行应诉。 法律剖析: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有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的诊断书,是否应支持其长达8个多月的误工损失? 通常法院会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但在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就一方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误工期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取得对自己有利的不客观不公正的证据,进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某工程公司提出了要对张某的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经司法鉴定其误工期仅有40天。 在民事案件中有很多专业的技术问题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如本案中所涉及的误工期问题,并不是只要有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诊断书就当然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医生遵循通常的职业准则所开具的诊断书一般不会超过司法鉴定的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 终审判决由某工程公司承担张某40天的误工损失及其它合理损失 一审法院认可了误工期司法鉴定的结论,判决由某工程公司承担张某40天的误工损失及其它合理损失,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由某工程公司承担张某8个月的误工损失及其它合理损失。二审最终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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